安徽省“安徽中华诗词之乡” 考察组根据验收情况,认为明光市在诗词之乡创建和诗教工作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创建单位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弘扬中华诗词传统文化,扎实开展创建诗词之乡、诗教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体现了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责任心,符合安徽“安徽中华诗词之乡”、“安徽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评定标准。
10月12日,安徽省诗词学会经研究决定,授予明光市人民政府“安徽中华诗词之乡”称号,同时授予明光市女山湖镇人民政府、明光市苏巷镇人民政府“安徽中华诗词之乡” 称号;授予明光市中医院、明光市人民法院、明光市工人子弟小学、明光市张八岭中学、明光市人民医院、明光市第三小学、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明光市明湖学校、明光市烟草局等9个单位“安徽省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