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隶属于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的由滁州市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安徽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市音乐爱好者,努力发展和繁荣滁州市的音乐事业,为建设美好滁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讲话精神;鼓励会员增加专业素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组织会员深入生活,从生活中汲取创作营养,组织引导市音乐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和艺术风格的多样化,提倡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开展音乐创作、表演、培训、理论研究等活动,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培养和壮大滁州音乐工作者队伍。重视民族音乐遗产的挖掘、搜集、整理工作,健全会员艺术档案与信息资料。
第六条 努力加强和发展同省内外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活跃滁州音乐的气氛。组织会员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的评奖、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挥音乐在社会发展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以创新为理念,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倡导兴办为繁荣音乐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积极引导音乐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音乐事业及其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滁州市工作或滁州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培训、音乐组织活动中取得一定成就,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具体条件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并对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区或行业成立的音乐协会,赞成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四)有依据宪法规定原则,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和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取消会籍或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联系。理事会视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决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组成。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批会员入会申请;依据省、国家音乐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研究推荐省、国家音乐家协会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免除等事项。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本会聘请名誉主席、艺术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市文联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任命,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和一切对外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对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届中述职,理事实行民主测评,对工作不称职的,可在届中适当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资助、会员自筹、本会自行创收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开支需符合上级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会址设在滁州市文联。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附:滁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团、理事名单
主 席: | 李道琳 | |||||||
副主席: | 鲍 伟 | 罗 键 | 钱中宝 | 周树龙 | 周玉武 | 王蓓蓓 | 宰银国 | 张 茜 |
理 事: | 卜晓燕 | 王蓓蓓 | 王红艳 | 庄虹子 | 关 炜 | 纪 艳 | 杨 艳 | 杨祝祥 |
杨世彪 | 李道琳 | 何素娟 | 汪 俊 | 张 茜 | 张春红 | 张成孜 | 张金富 | |
张 喻 | 张 辉 | 罗 键 | 周树龙 | 周玉武 | 周子翔 | 赵 园 | 钱中宝 | |
宰银国 | 喻家江 | 葛强凤 | 鲍 伟 | 鲍莉莎 | 穆守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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