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滁州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隶属滁州市音乐家协会,由从事古筝科研、教学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区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委员会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使古筝艺术教育成为本地区的艺术教育引领者之一。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滁州市音乐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委员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缴纳会费;
(四)古筝教师,古筝专业大学生或在古筝领域内具
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者由理事会以上职位者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会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艺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一年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四)尊重其他会员的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为维护古筝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滁州市音乐家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委员会内各项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本委员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
主席团、理事名单
会 长: | 诸永胜 | |||||||
副会长: | 李 珊 | 赵 园 | 沙 鸿 | 卜晓燕 | 刘媛媛 | 管 丽 | 王克美 | |
秘书长: | 赵 园 | |||||||
副秘书长: | 黄 钦 | |||||||
理 事: | 丁也洁 | 卜晓燕 | 方培密 | 王 芳 | 王克美 | 王道娟 | 刘媛媛 | 许晓琼 |
余美琴 | 张 喻 | 张苗苗 | 李 瑰 | 李 黎 | 李 珊 | 杨 宏 | 沙 鸿 | |
陈 静 | 林 倩 | 姜 娟 | 赵 园 | 徐海燕 | 诸永胜 | 营海燕 | 黄 钦 | |
管 丽 | 薛梅芳 | 魏明月 | 魏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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