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7-20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滁州市文联)是中共滁州市委领导的,由市级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和全市性(行)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滁州市文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滁州市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讲好滁州故事、弘扬滁州精神、凝聚滁州力量。

第四条 滁州市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滁州市文联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安徽省文联业务指导。滁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文联和(行)业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滁州市文联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滁州市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条 州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 广泛联系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依法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同全国及全省各地文联、文艺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

第十一条 积极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艺术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滁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为滁州市文联团体会员。企(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滁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滁州市文联章程,执行滁州市文联决议,完成滁州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滁州市文联大会代表,参加滁州市文联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滁州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滁州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滁州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滁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滁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滁州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滁州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滁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和滁州市文联特邀代表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滁州市文联委员会中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报主席团批准

第十七条  滁州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修改章程;选举委员会。

第十八条  滁州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滁州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滁州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一条  州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市文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其他合法收入。

滁州文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纪律,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滁州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2023年滁州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滁州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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